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是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对全省高校图书情报事业进行协调、咨询、研究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山东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的状况,向全国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及山东省教育厅提出报告、意见和建议;
二、在文献搜集、开发、利用、调剂余缺、自动化技术等业务工作中组织协作,推进资源共享;
三、联系与指导各成员馆的业务工作,深化履行教育职能与情报职能;
四、组织和进行学术研究,交流信息和经验,提供业务咨询;
五、组织专业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对山东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成果评奖:
七、编辑出版反映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和科研成果的刊物、资料;
八、代表高校图书馆参加其他系统图书情报工作的协作、协调。
第二章 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山东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图书馆均为成员馆,非全日制高校凡有图书馆建制,均可自愿申请,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即可为成员馆。
第四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聘请15个左右成员馆为委员单位。委员单位须指定馆长或副馆长—人为固定代表,参加工作,任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常务委员任期四年。省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谓少数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山东省教育厅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少量专职人员并拔给一定的活动经费。秘书处办事地点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成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协作组,以便组织力量进行某一方面或某项专门工作的研究。
第七条 成员馆需定期缴纳会费。
第三章 工作和制度
第八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委员馆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高校图书情报事业的建设,完成委托的任务,主动向全国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为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省高校图工委各项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常务委员馆及常务委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1-2年召开一次,委员馆会议每年召开1-2次.常务委员会视需要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在山东省教育委员会。